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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内容简介
《1961年合股法令》為一項有關合股的法令,全文分五部共47條,為股東必備的法律參考工具書。
黃士春 為國際英中/中英法律翻譯師,也是馬來西亞唯一的中文法律翻譯及出版人,親自翻譯及出版27本馬來西亞法律/令,列為《馬來西亞中文法律翻譯叢書》,由他創立及主持的《信雅達法律翻譯出版社》獨家出版及發行。 黃士春早年出身報界,專法庭案件報導,因感華人社會嚴重缺乏中文法律參考書,為提升華人社會對法律的認識,毅然離開報界,全職從事英文法律的中譯及出版工作;較後,通過公開招考,出任美國政府法律翻譯師八年,專門從事中國法律的英譯。回國後,繼續這項普及法律的工作。
目录
第一部 導言 第1條 簡稱 第2條 釋義 第二部 合股的性質 第3條 合股的定義 第4條 並非表面合股的情況 第5條 在發生破產時,為分享盈利而貸款或出售者權利的展延 第6條 商行的釋義及商號 第三部 股東與其他交易人士的關係 第7條 股東約束商行的權力 第8條 股東受代表商行的行動約束 第9條 股東為私人目的而利用商行信用 第10條 知悉股東行動不約束商行的效力 第11條 股東的承擔 第12條 商行對錯誤的承擔 第13條 濫用由商行收取或保管的款項或財產 第14條 聯合及各別承擔錯誤 第15條 為合股用途而不適當動用信託財產 第16條 自稱人士的承擔 第17條 股東的承認及陳述 第18條 對行事股東的通知為對商行的通知 第19條 新進股東及退任股東的承擔 第20條 因商行的改變而取消持續保證 第四部 股東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21條 在同意下改變合股條件 第22條 合股財產 第23條 以合股款項購置的財產 第24條 以合股財產而持有的土地轉為私人資產 第25條 因股東的個別判決債務而對付合股財產的程序 第26條 對股東利益與義務的規定由特別協議決定 第27條 股東的開除 第28條 可隨意退股 第29條 有期限的合股繼續時,假設以舊條件繼續 第30條 各股東提供賬目等的義務 第31條 股東私利的報賬 第32條 股東不與商行競爭的義務 第33條 合股中股權承讓人的權利 第五部 合股的解散及其後果 第34條 因期滿或通知而解散 第35條 因破產、逝世或查封而解散 第36條 因合股的非法而解散 第37條 由法庭解散 第38條 與商行交易人士對商行出面股東的權利 第39條 股東通告解散的權利 第40條 為清盤目的,股東權力的繼續 第41條 股東施用合股財產的權利 第42條 合股提早解散時溢價的分配 第43條 因欺詐或錯誤陳述而解散合股時的權利 第44條 某些情況下,退任股東分享解散後盈利的權利 第45條 退任或逝世股東的股份為一項債務 第46條 在總結賬時分配資產的規定 第47條 保留 附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