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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966年社團法令》為一項有關社團註冊的法令,全文分三部共72條文及2附錄,包括《1984年社團條例》,為所有社團人士的必備法律參考工具書。
黃士春 為國際英中/中英法律翻譯師,也是馬來西亞唯一的中文法律翻譯及出版人,親自翻譯及出版27本馬來西亞法律/令,列為《馬來西亞中文法律翻譯叢書》,由他創立及主持的《信雅達法律翻譯出版社》獨家出版及發行。 黃士春早年出身報界,專法庭案件報導,因感華人社會嚴重缺乏中文法律參考書,為提升華人社會對法律的認識,毅然離開報界,全職從事英文法律的中譯及出版工作;較後,通過公開招考,出任美國政府法律翻譯師八年,專門從事中國法律的英譯。回國後,繼續這項普及法律的工作。
目录
第一部 施用於社團的一般性規定 第1條 簡稱、開始及施用 第2條 釋義 第2A條 註冊社團活動以落實憲法為依歸 第3條 註冊官、副註冊官及其他官員的委任 第3A條 註冊官的權力 第3B條 權力的下放 第4條 社團被視為在馬來西亞設立 第5條 部長宣佈社團為非法的權力 第6條 註冊的申請 第6A條 註冊官對在本法令下的任何申請進行查詢的權力 第7條 註冊及拒絕註冊 第8條 註冊証書 第8A條 註冊社團對其分部所立契約的責任 第9條 施用於註冊社團的規定 第9A條 註冊社團職員、顧問及僱員資格的喪失 第10條 証件的查閱及註冊官簽發副本的証據價值 第11條 更改社團名稱、辦事處及章程 第11A條 (已刪除) 第12條 社團的分部 第13條 取消及暫停 第13A條 註冊官對註冊社團作出某些訓令的權力 第14條 社團必須呈報的資訊、註冊官訓令呈報資訊、註冊官批准審計及臨時解散令 第15條 負責提供資訊的人士 第16條 糾紛 第17條 部長依據第5條所作訓令、註冊官依據第7條拒絕註冊一個本地社團、及一個註冊社團的註冊在本法令任何規定下被取消的後果 第17A條 第17條對非法分部的施用 第17B條 將已被取消註冊社團的財產授予新註冊社團 第18條 上訴 第一 A部 只施用於政黨的規定 第18A條 第一及第三部的施用 第18B條 不至於使選舉無效的情況 第18C條 政黨的決定為最後及終結 第二部 只施用於互助社團的規定 第19條 第一及第三部的施用 第20條 保留 第21條 對互助社團註冊的限制 第22條 未成年者會籍 第23條 對受委任者的限制 第24條 職員逝世、破產時的優先 第25條 受託人的委任 第26條 審計 第27條 註冊官促呈報資訊及查閱賬簿及証件 第28條 取得章程副本的權利 第29條 取得常年報告書副本的權利 第30條 會員查閱賬簿 第31條 繳納金與福利金 第32條 註冊社團改名不影響其權利等 第33條 (已刪除) 第34條 (已刪除) 第35條 調查官與特別會議 第36條 註冊社團的解散 第37條 解散文件 第38條 由註冊官解散 第39條 起訴撤消解散的通知 第40條 糾紛的裁決 第三部 施用於一般性社團的其他規定 第41條 非法社團 第42條 對非法社團職員等的處罰 第43條 對非法社團會員的處罰 第44條 准許非法社團使用房地的人士 第45條 動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會員的處罰等 第46條 為非法社團取得繳納金或資助的處罰 第47條 非法社團的出版與宣傳等 第48條 代非法社團行事或代表一非法社團 第49條 已被取消註冊社團職員的責任 第50條 社團的旗幟、象徵、標誌、徽章或其他徽號 第51條 社團犯罪時其職員的責任 第52條 使用三合會儀式的社團被視為非法社團 第53條 濫用註冊社團款項或財產的處罰 第53A條 展示或使用已被取消註冊証書的處罰 第54條 對欺詐、虛假宣佈及盜用的處罰 第54A條 提呈虛假資訊的處罰 第55條 假設 第56條 對社團會員籍等的假設 第57條 証據 第58條 對通報者的保護 第59條 充公 第60條 某些犯罪不准具保及可受登記 第61條 提控的同意 第62條 傳票的遞交 第63條 進入及查閱記錄的權力 第64條 註冊官或助理註冊官在特殊情況下進入、搜查及扣押的權力 第65條 進入及搜查的權力 第66條 註冊官或助理註冊官傳召証人的權力 第67條 條例 第68條 廢除 第69條 施用於互助社團的過渡性規定 第70條 豁免的權力 第一附錄 社團章程及規章 第二附錄 互助社團章程及規章 1984 年社團條例 第1條 簡稱 第2條 釋議 第3條 本地社團的註冊申請 第4條 接獲申請的知照 第5條 註冊証書 第6條 註冊官決定拒絕註冊本地社團的通知 第7條 註冊社團申請改名或設立分部 第8條 申請取消註冊 第9條 註冊官取得証據的權力 第10條 在本法令第14條下必須呈報的資料 第11條 証件的簽署 第12條 社團的契據証件及書面紀錄 第13條 行政費數額 第14條 負責人 第15條 在「憲報」刊載 第16條 收費 第17條 豁免收費 第18條 廢除 表格一 社團的註冊申請 表格二 接獲申請註冊的知照 表格三 註冊証書 表格四 通知拒絕註冊一社團 表格五 申請批准社團設立分部 表格六 要求取消註冊証書